公平會調查,美安公司(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但未事先報備變更傳銷制度與銷售商品;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契約未包括完整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所定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的猶豫期間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

公平會認為,美安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與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處100萬元罰鍰,並令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的違法行為及將改正情形送該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派員赴美安公司實施業務檢查,查悉美安公司產品訂購單所載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一致,包含變更「莫蒂膚膠原夾心唇膏」、「愛的奇蹟天然嬰兒護膚超值組」等商品之積分、停售「莫蒂膚惹眼棕眼線筆」及新增銷售「莫蒂膚炫燦唇膏-香氛罌粟」,以上皆未於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外,公平會指出,美安公司未在參加契約中載明傳銷商品的積分、夥伴商店的店名與其佣金比例及新人快速組合的商品內容,而傳銷商須自行上網查詢列印,但這些資訊都是傳銷商參加時,應告知的法定事項,也就是說,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未記載完整之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有關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又,公平會指出,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參加契約猶豫期間只有14日,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的30日不符,按猶豫期不同將影響美安公司向傳銷商以原購價格100%或是90%買回所持有的商品與其商品價值減損的計算基礎,以及是否扣除其他傳銷商入會時給付的款項等情,案關契約條款顯不利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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